项目标的金额2亿多!许诺10万好处费就拿下评标专家然后顺利中标,如今东窗事发!(上)
徐永桦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
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
刑 事 判 决 书
(2022)赣0703刑初66号
公诉机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
被告人徐永桦,男,1975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,汉族,专科文化,江西××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,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。因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于2021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,2021年10月9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。
辩护人陈星,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辩护人周祥卿,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。
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康检刑诉(2022)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永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琅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徐永桦及辩护人陈星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公诉机关指控,2021年7月29日,赣州市南康区××基础设施二次招标项目开标,被告人徐永桦接到朋友喻慧忠(另案处理)的请托,要徐永桦找人帮忙在评标过程中关照投标单位中建××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中建××)。当天,徐永桦得知姚丽华(另案处理)被抽取为该项目的评标专家,就联系姚丽华在评标时关照中建××,并承诺事后有酬谢。后姚丽华在评标时给予中建××关照,并先后给评标专家王渡英、敖丽打招呼,请二人在评标时关照中建××。最终中建××以得分第一名中标。2021年8月23日徐永桦在赣州市章贡区某楼下给姚丽华送了10万现金。
2021年9月24日,被告人徐永桦经××机关电话通知,主动到赣州市接受调查,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徐永桦不持异议,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到案经过、取款凭证、常住人口信息、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;证人廖某、叶某1、叶某2等人的证言;被告人徐永桦及同案人姚丽华、喻慧忠、朱殿虎、袁柳的供述与辩解;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被告人徐永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,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,希望早日回到工作岗位,回归社会,创造社会价值。
辩护人陈星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,但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系初犯偶犯,被告人在本案中未获得任何利益,常年患有疾病需要治疗,系江西×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。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徐永桦为帮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给予评标专家10万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。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,予以支持。被告人经××机关电话传唤到案,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被告人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宽处理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,予以采纳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徐永桦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(已缴纳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 判 员 黄春新
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
法官 助理 施 思
代理书记员 邱 毓